于晓琪 申屠晓莉 郑淑珺
(江苏大学,镇江 212000)
摘要:本研究以“积极回应社会关切”为核心视角,立足江苏省省、市、区三级9份人大专题询问制度文本的实证分析,结合政治学、法学与公共管理学理论,系统探究人大专题询问制度的实践运行现状、深化障碍与优化路径。研究构建“回应型监督”分析框架,明确制度在价值层面应坚守“以人民为中心”,过程层面需形成“吸纳→转化→输出”的动态回应闭环,效能层面要追求“始于关切、终于改进”的实质治理效果。通过文本比较发现,现行制度已形成“省级统纲、地方细化”的体系,呈现刚性化、专业化、公开化发展趋势,但在议题选择的民意融入、公开透明度与公众参与、应答责任界定、监督协同机制、成果转化与跟踪问效、制度刚性约束等方面仍存在显著障碍。基于此,本研究提出健全民意导向的选题机制、规范全过程公开的运行机制、完善应答责任与整改机制、明确制度定位与法治保障等系统性优化路径,旨在推动专题询问制度从“程序性监督”向“实效性监督”转型,充分发挥其连接国家与社会、回应民生诉求、提升治理效能的制度价值,为新时代人大监督制度创新提供学理支撑与实践参考。
关键词:人大专题询问;社会关切;回应型监督;监督实效
引言
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指出:“健全人大对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监督制度,支持和保证人大依法行使监督权,健全吸纳民意、汇集民智工作机制,建设好基层立法联系点。”这为新时代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加强和改进人大监督工作指明了根本方向。专题询问作为人大监督的重要法定形式,以其直面问题、互动性强、社会关注度高的特点,在推动解决发展难题和民生关切中发挥着日益显著的作用。如何在法治轨道上将制度优势更好转化为治理效能,特别是如何使专题询问成为积极、有效回应社会关切的制度性渠道,是当前人大理论与实践中一项亟待深化研究的重要课题。
为系统审视这一课题,本课题组以“积极回应社会关切”为理论透镜,聚焦于人大专题询问制度的实践运行与优化路径。研究立足于扎实的文献分析与制度文本考察,选取了江苏省内具有代表性的相关法规与规范性文件作为基础样本,包括:省级层面的《江苏省人大常委会专题询问办法》,市级层面的南京市、苏州市、无锡市、宿迁市相关规定,以及区级层面的泰州市姜堰区、365bet体育在线_365bet体育平台-竞彩足球官网推荐:江都区、镇江市京口区、无锡市梁溪区的实施办法。通过对上述九份核心制度文本进行系统性比较、内容分析与规范研究,并结合政治学、法学与公共管理学的相关理论,本研究旨在剖析现行制度在吸纳民意、公开互动、结果驱动等环节的优势与不足,进而探寻强化其回应性、提升其监督实效的可行路径。
本课题组成员均为长期从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理论法学和宪法学研究的专家学者,全部拥有博士学位及丰富的相关研究经验,确保了本研究的理论深度与分析的专业性、可靠性。本报告力图超越单纯的程序描述或个案分析,致力于构建“回应型监督”的分析框架,以期为丰富人大监督理论、推动专题询问制度的实践创新提供学理支撑与决策参考。
一、 本课题研究的相关理论基础
(一)课题研究的背景
人大专题询问制度是我国人大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核心在于通过法定程序对“一府两院”工作进行针对性监督,积极回应社会关切。2024年,人大常委会《监督法》修改,进一步明确了人大监督的指导思想和原则理念,健全了监督体制机制和方式方法。
自201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开展专题询问以来,这一制度逐渐从探索走向常态化,但仍面临诸多挑战。尽管相当多的地方人大已出台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但国家层面仍缺乏统一的法律规范,导致各地操作差异大、程序碎片化。实践中存在“走过场”“答非所问”“整改不力”等问题,部分人大专题询问因缺乏刚性约束,导致监督效果与社会期待存在差距。当前专题询问议题虽涉及民生热点(如环境保护、食品安全、营商环境),但选题机制仍以人大主导为主,公众参与度低,难以快速响应突发性社会问题,多数地区仍缺乏常态化公开机制,公众对监督过程的知情权未充分保障。
本课题以积极回应社会关切为视角开展人大专题询问制度研究,努力为人大的监督实践提供理论支撑与政策建议,推动专题询问从“程序性监督”向“实效性监督”转型,真正实现“询”出责任、“问”出实效。
(二)地方人大专题询问制度问题国内研究现状
近年来,随着人大监督职能的强化,专题询问制度作为中国式民主监督的创新实践,受到学术界和实践领域的广泛关注。国内研究主要围绕制度起源、法律依据、实践效果、现存问题及优化路径展开,形成了理论与实践并重的研究格局。首先,从制度起源来说,专题询问制度始于201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在审议中央决算报告时开展的实践,随后逐步推广至地方人大,成为人大监督体系中的重要创新。学者们认为其制度定位介于“询问”与“质询”之间,既保留了询问的灵活性,又通过专题聚焦增强了监督刚性,弥补了传统监督手段的不足。其次从法律依据来说,现有研究普遍认为,专题询问的法理依据源于宪法和《监督法》中365bet体育在线_365bet体育平台-竞彩足球官网推荐询问权的规定,但其具体程序多依赖地方性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完善。再次从实践效果来说,此类研究主要以地方人大实践案例为分析样本,现有研究显示,专题询问在提升监督透明度、促进政府回应性方面效果显著,但其效果受议题选择、提问质量及后续督办力度影响较大。复次从现存问题来说,学界普遍指出当前专题询问存在四大短板:一是程序规范性不足,部分地方仍存在“走过场”现象;二是询问主体能力不匹配,部分委员“不敢问”“不会问”;三是后续监督机制薄弱,整改落实易流于形式;四是议题覆盖面有限,社会热点与民生痛点挖掘不足。最后从优化路径来说,学者们提出了多重优化路径,包括完善立法、强化程序刚性、提升委员履职能力、扩大公众参与等。
总体来看,国内研究已从早期制度描述转向实践效能分析,但理论深度仍有提升空间。未来需进一步结合实证数据,探索制度运行与政治生态、社会治理的互动关系,为人大专题询问制度的效能提升提供更系统的学术支撑,而这也正是本研究的目的所在。
(三)本课题研究的价值
1.学术价值:本研究具有以下理论意义:一是填补制度研究的空白。现有文献多聚焦于专题询问的程序设计或个案分析,而较少从“社会关切”角度探讨制度与社会互动的机制。本研究将结合政治学、法学与公共管理学理论,构建“回应型监督”的理论框架。二是深化人大监督权理论。专题询问介于柔性监督(审议报告)与刚性监督(质询)之间,兼具“韧性”与“刚性”特征。研究其制度效能,可为完善人大监督权体系提供新视角,尤其是如何通过制度设计增强监督的“问题导向”与“结果导向”。
2.实践价值:本研究旨在为专题询问制度的优化提供可操作的路径,提升监督实效,促进制度创新,增强人大专题询问制度的公开性与透明度,提升公众对人大监督的信任度。通过强化社会关切回应的理念,完善全过程人民民主制度,推动政府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助力构建“问题发现—监督整改—长效治理”的闭环机制。
二、 本课题研究的核心要义与样本分析情况
站在“积极回应社会关切”的视角审视人大专题询问制度,其核心要义已超越传统的程序性监督,升华为一种“治理对话”和“民主回路”的关键机制。这一视角下,制度的深层价值在于将弥散的社会诉求转化为制度性压力,并通过公开、理性、权威的议事平台,推动治理主体作出负责任回应与实质性改进。
(一)积极回应社会关切视野下地方人大专题询问制度问题的核心要义
一是价值层面,确立“以人民为中心”的监督逻辑原点。这要求制度的设计与运行,必须从根本上回答“为谁监督、为何询问”。从“权力本位”到“权利本位”的转向意味着专题询问不仅是人大行使法定监督权,更是代表人民行使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的集中体现。其合法性根基在于对社会关切的承载与回应。“问题导向”的实质化要求询问的焦点不应仅是政府工作的“汇报点”,更应是公众舆论的“焦虑点”、民生福祉的“痛点”和治理体系的“堵点”。议题的生命力来源于社会的真实脉搏。通过公开、直面问题的问答,人大专题询问制度旨在修复或强化公众与治理体系之间的政治信任纽带。其成功与否,不仅看解决了多少问题,也看是否增进了公众对复杂治理过程的理解,对程序正义的认同。
二是过程层面,构建“吸纳→转化→输出”的动态回应闭环。这是制度发挥“回应型监督”功能的核心运作机制,强调全链条的开放性与互动性。
1. 开放性的“关切吸纳”机制
(1)渠道多元。不仅依赖体制内信息源(报告、视察),更需主动搭建并畅通来自媒体、网络、社会组织、基层社区的直接民意表达与筛选通道;(2)敏感精准。制度需具备对社会关切(尤其是新兴、交叉、专业性议题)的敏锐感知和精准识别能力,并能区分问题的普遍性、紧迫性与代表性。
2. 建制化的“关切转化”机制
(1)从“舆情”到“议程”。要有明确的规则和程序,将筛选后的社会关切转化为正式的监督议题,纳入人大议事日程,避免关切在“反映”环节空转;(2)从“情绪”到“理性”。通过会前深入的调查研究(可借助专家、第三方),将情绪化的公共讨论沉淀为基于事实、数据和法律的政策性议题,提升对话的质量与建设性。
3. 公共化的“监督输出”机制
(1)对话而非审讯。询问现场应追求 “说明-追问-澄清-承诺” 的理性对话,旨在查明问题、凝聚共识、探寻方案,而非单纯问责;(2)公开即参与。全过程、高能见度的公开(如直播、全文记录公开)是回应的关键组成部分。它让社会关切的主体能“看见”自己的问题被重视、被讨论,实现了程序性参与;(3)阐释与365bet体育在线_365bet体育平台-竞彩足球官网推荐:。通过问答,向公众阐释政策的复杂性、政府的约束条件与努力方向,本身是一种重要的政治沟通与公民365bet体育在线_365bet体育平台-竞彩足球官网推荐:过程。
三是效能层面,追求“始于关切、终于改进”的实质治理效果。回应的最终检验标准是推动问题的解决和治理的优化,形成可信赖的闭环。第一,从“答复满意”到“问题解决”。评价标准需超越被询问人“态度是否诚恳、答复是否清晰”,转向“承诺是否兑现、问题是否化解、制度是否完善”。满意度测评应更紧密地与后续整改台账、进度公开挂钩。第二,刚柔并济的“结果驱动”。制度必须配备清晰的“阶梯式”后续监督工具链。对于回应敷衍、整改不力的,应能无感自动地启动更刚性的监督手段(如质询、特定问题调查),形成持续压力,确保关切不落空。第三可感知的“反馈回路”。监督的最终结果(无论成功解决、部分推进或解释说明)必须以适当方式反馈给相关社会群体。完成“关切提出 → 制度受理 → 过程可见 → 结果反馈”的完整回路,是社会公众评判“回应是否积极”的直接依据。
用一个简明的模型概括,积极回应社会关切视角下人大专题询问制度的核心要义是一个“三角支撑”结构:

三者缺一不可。没有开放的吸纳,制度便是无源之水;没有公开理性的过程,回应便失去公信;没有刚性的结果,所有对话便易流于形式。因此,未来的制度优化与评估,都应围绕如何夯实这个“三角结构”展开,如何让吸纳更充分、过程更透明、对话更深入、结果更过硬。唯有如此,人大专题询问才能真正成为连接国家与社会、平衡民主与效能、兼具韧性与刚性的典范性“回应型监督”制度。
(二)对江苏省及部分市、区人大专题询问制度文本的实证分析
这9份文件(覆盖省、市、区三级人大)共同构成了一个相对统一的制度框架
1. 共同点与普遍规定
其核心要素高度一致:(1)法律依据一致。均明确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为核心依据,部分文件提及《地方组织法》《代表法》等;(2)核心原则相近。普遍强调“依法有序、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四大原则(或类似表述,如“实事求是”);(3)主体与对象具有同一性。询问主体主要为同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绝大多数文件规定,列席会议的(同级)人大代表也可提问。询问对象主要为“一府两院”(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部分文件(如宿迁、梁溪)明确将监察委员会也作为询问对象,体现机构改革后的制度更新。(4)议题确定机制趋同。筛选标准均聚焦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议题的最终确定权均在主任会议,提出方式通常由人大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工作机构提出,列入年度工作要点。部分文件也允许常委会组成人员或人大代表联名提出;(5)组织实施流程、基本步骤高度一致。一般为:确定议题 → 制定方案 → 开展调研 → 举行询问会 → 跟踪督办。承办机构需在会前(时间要求不一)告知被询问单位,会议形式主要在常委会会议期间,以联组会议形式进行,分组会议形式也是常见选项。会议主持由常委会主任或副主任主持。(6)询问与应答规则方式普遍采取“一问一答”形式。询问需“一事一问”“紧扣议题”,应答需“客观准确”“不得推脱”。普遍允许询问人在听取答复后就同一问题进行追问或补充询问。被询问人不能当场答复的,需说明原因,经主持人同意后书面答复。涉及国家秘密等问题,经说明可不作答复。(7)结果处理是在形成审议意见会后,承办机构需整理形成审议意见书,交被询问机关研究处理。明确由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负责跟踪督办。被询问机关需在规定时限内(多为3-6个月)向常委会报告整改落实情况。多数文件提及,对办理不力、问题未解决的刚性约束为可依法启动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更严厉的监督手段。(8)公开原则一致。即所有文件均规定专题询问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2.不同点与地方特色
尽管各地制度文本的框架基本一致,但在具体规定上依然呈现出一定的差异和创新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效力层级与规范程度有所不同。江苏省、宿迁市的文件为“地方性法规”,法律效力相对更高,其他市、区多为“地方规范性文件”或“暂行办法”,灵活性更强;(2)监督对象的范围扩展有所不同。宿迁市、无锡市梁溪区的文件明确将“监察委员会”列为专题询问对象,制度更新最及时。苏州市、无锡市(市级)和梁溪区的办法规定,必要时可延伸至垂直管理部门或政府派出机构。(3)议题提出程序的灵活性有所不同。大部分文件以年度计划为主,但南京市、苏州市、无锡市(市级)等文件明确,除计划外,允许常委会组成人员或人大代表在会议期间联名提出临时议题,增强了灵活性。无锡市梁溪区的办法专条规定了在人民代表大会期间组织专题询问的程序,这是唯一明确在“人代会”层面进行专题询问的文件,拓展了监督场景。(4)会前准备的制度化与创新有所不同。大部分规定了制定询问方案。宿迁市、镇江市京口区的方案内容要求更为详尽具体。苏州市、无锡市(市级、梁溪区)等文件明确调研可采用明察暗访、问卷调查等方式,并提及可形成影像资料。泰州市姜堰区办法规定可成立由多方人员组成的“专题询问组”并组织学习培训,更具组织化。宿迁市明确要求询问问题“不得事先告知应询单位”,旨在增强询问的现场性和监督刚性。(5)会中程序的强化有所不同。苏州、无锡、宿迁等多地文件普遍提及规定了满意度测评。宿迁市的规定最为严格,明确现场测评,并对满意票低于60%或“不满意”票超30%的单位,要求其在主任会议上作专题报告,并“再次接受满意度测评”。苏州市和无锡市办法构建了“测评→整改再报告→启动更严厉监督(质询等)”的递进式监督链条,还规定可结合议题邀请专家学者等担任咨询员,提升询问的专业性。(6)会后跟踪督办的强度与时限有所不同。报告整改反馈时限从3个月(如镇江市京口区)到6个月(如江苏省、无锡市)不等。针对督办公开,泰州市姜堰区规定除向常委会报告外,需向区委报告、向代表通报、向社会公布;镇江市京口区还提到可进行“第二次询问”。(7)文件命名与结构特色有所不同。泰州市姜堰区的办法将程序相对简单的“询问”与组织化的“专题询问”合并规定在一个办法中,结构独特。
通过对江苏省这9份人大专题询问制度文件的对比研究,可以得出以下结论:我省已经形成了一个“省级统纲、地方细化、共性明显、各具特色”的制度体系。省级办法提供了基础模板,各市、区在遵循核心框架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践进行了不同程度的细化和创新。制度发展的方向体现出“刚性化、专业化、公开化”的趋势。从早期的原则性规定,到后来者(如宿迁、苏州、无锡等地)引入满意度测评、专业咨询、问题保密、刚性问责等机制,显示出专题询问制度从“程序性行权”向“实质性监督”的深化努力。区级人大的规定并未因层级而简化,反而在一些环节(如姜堰区的询问组、梁溪区的人代会询问)展现出探索性和灵活性。最新的文件(如宿迁2022年)在吸收各地经验的基础上,集成了纳入监委、保密提问、现场测评与刚性挂钩等特色,代表了该制度当前较为前沿的设计。
三、 积极回应社会关切视野下地方人大专题询问制度的深化障碍
专题询问是人大监督中的法定形式,早在2006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就已经明确了人大的询问制度,2024年监督法的修改将各级人大常委会开展的“专题询问”纳入了第六章的章名,进一步强化了专题询问的监督刚性。然而,监督刚性的提升并不意味着专题询问制度已经成为一种完善的“刚性监督”,也并不必然代表着对社会关切的积极回应。基于对上述9份制度文本的分析,将其置于“积极回应社会关切”的显微镜下进行审视,其制度设计的优劣,直接决定了人大能否有效扮演社会关切的“制度性转换器”与“压力传导阀”角色。以此视域可见其在制度制定层面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不足或可完善之处,这些也正是“回应型监督”理论框架需要破解的现实问题。
(一)议题选择与民意回应机制的局限
议题选择是整个人大专题询问制度的开端,也是决定该制度能否真正回应社会关切的重要环节。选定一个能够直击民生痛点的真问题,密切关注“关系人民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是人大专题询问制度监督效能得以充分发挥的关键所在。当前,人大专题询问制度中的议题选择水准,受到制度设计与履职主体能力的双重制约。不仅因为运作机制的封闭,导致议题选择与民意脱节,削弱专题询问的公共性价值,且相关人员议题设置能力的局限也使具体议题难以兼顾覆盖范围与探讨深度,呈现碎片化或浅表化特征。
从制度层面来说,当前文本普遍将“社会普遍关注”“群众切身利益”作为议题来源原则,但如何将弥散、多元、动态的社会关切,有效、公平、有序地转化为制度议程,规定模糊,缺乏刚性保障。
其一,议题来源存在严重的内循环倾向。尽管提及了代表建议、视察调研等渠道,但议题提出主体仍以人大常委会内部机构(专工委、主任会议)和常委会组成人员为主。制度文本虽允许代表联名提议,但门槛较高(如5人、10人联名),且缺乏对公民、社会组织、媒体舆论等社会主体直接提出议题建议的常态化、程序化通道。这意味着,社会关切的输入,高度依赖人大代表的个体履职敏锐度和内部机构的调研筛选,存在一定的“过滤”效应和滞后性。例如,某些地方的专题询问中未安排公众旁听,仅通过人大代表间接收集意见,导致议题与基层真实诉求存在偏差。这种“自上而下”的选题模式,容易将公众关注的“微观痛点”(如社区养老设施不足)让位于宏观政策议题(如医疗体系改革),削弱询问的针对性。又或者某些代表执着追求当前社会的普遍热点、重点问题,忽视了调研工作对实际选题的辅助作用,未将经调研得出的需要进行询问或监督督促的其他非热点问题纳入选题范围。这种“随波逐流”的选题模式,容易突显社会热点(如数据共享机制建设、政务数字系统构建),忽视现实痛点(如特定地段暴雨积水难排),削弱询问的即时性。
其二,当前的议题选择过程缺乏系统的民意征集成文机制。从收集到的相关文件可知仅有宿迁等少数文件提及“公开民意征集”,但未明确其具体形式(如网络平台征集、听证会、舆情分析)、时间节点、处理流程和反馈机制。这使得“社会关切”365bet体育在线_365bet体育平台-竞彩足球官网推荐是一个定性描述,而非通过量化或结构化证据支撑的决策依据。
其三,当前的议题选择在面对“突发性公共问题”时存在回应程序空白。基于对制度文本的梳理可以发现,所有制度均基于年度工作计划,流程周期较长。对于突然爆发的、需要即时回应的重大公共事件或舆情危机,现有制度缺乏快速启动专题询问的应急或简易程序,可能导致监督回应滞后于社会期待。
其四,当前的制度设计无法规避地方政府部门对议题选择存在的隐性影响。无论是基于各类地方性报道还是近几年开展的实地调研,本课题组均发现,地方政府对人大工作的实际配合情况已经成为影响地方人大工作实效的重要因素之一。在此现实之下,政府对议题的配合程度,成为人大设置询问议题需要考量的一项隐藏规则,这无疑意味着那些可能增加政府履职难度的争议性、长期性问题或许会被踢出遴选范围。例如北京市人大2014—2015年的选题就显然参考了当年的政府工作计划,其连续选择的“用水用气”“城市管理”等议题,客观上与当时政府的重点工程推进需求高度重合。这种典型的“协商式选题”虽能提高政府部门配合度,却也可能弱化监督刚性,使得365bet体育在线_365bet体育平台-竞彩足球官网推荐:公平、环境治理等更具争议性的议题被持续边缘化,只能选择性回应人民关切。
除制度设计外,议题选择效果还深受履职主体能力的影响,其局限性主要表现在特定议题以及长期性议题的设置上。社会治理是一项长期性的系统工程,这种系统性同样也体现在各类社会问题中。因此,议题的设置者必须明确问题背后的系统内定位、制度性根源与实践性症结,以彻底解决问题为出发点而非“挑刺”或追求考核绩效。当前,部分地方人大在设置议题时缺乏长期性、深层次视野,对于复杂性事件难以准确定位其中的真问题,无法切中要害;对于持续性事件难以实现逐步深化的阶段性设问,无法串联前期询问成果。这种浅表性、碎片化的选题模式从形式上来说可能覆盖范围较广,也更易保证询问程序的有序推进,但从实际成果而言并不能真正解决人民关切的问题。
强化人大专题询问制度对民意的有效回应,除了要关注议题选择机制中的民意介入程度外,还需要关注后续的民意回应机制。以成熟的制度体系推动民意要素在专题询问各程序中的深层浸润。但当前部分地区的民意回应机制与议题选择机制一样陷入了形式化困境,比如询问后的整改承诺往往缺乏量化评估容易与落实脱节,跟踪机制与绩效考核脱钩,部分整改措施容易沦为“纸面回应”,实际的问责机制以柔性手段为主等等,而这些问题都将在后续内容中逐一展开。
(二)公开透明度不足与公众参与渠道的缺失
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是人大专题询问制度积极回应社会关切的重要过程。其中,信息公开是保障公众参与的重要前提,而公众参与则是使人大专题询问制度能够积极回应社会关切的制度保证。但当前这两个环节均存在一定问题并已经实际阻碍了人大专题询问制度的深化进程。
首先,当前的信息公开无论从内容上还是形式上都难以满足社会公众的知情需求。众所周知,有效参与必须建立在充分知情权之上,因此只有充分知悉人大工作信息,人民群众才能真正深入参与人大工作,真正实现吸纳民意、汇聚民智。但当前的信息公开却存在严重“形式化”风险。基于对制度文本的梳理可以发现,各地文件中虽要求公开,但多表述为“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对于公开的范围(全文记录还是摘要)、载体(官方渠道还是大众媒体)、时机(同步还是事后)缺乏硬性规定。特别是对于网络直播,仅有苏州、无锡等地提及“可根据需要”,而非作为增强透明度、直接回应社会关切的标配。这就可能导致公开流于形式,社会公众无法实时“围观”和“评价”,削弱了过程本身的365bet体育在线_365bet体育平台-竞彩足球官网推荐:和信任构建功能。所以,实践中的信息公开更集中于结果公开,对专题询问的过程公开不足,对议题选取理由、审议意见等背景信息也发布不足。例如,目前多数地方的专题询问仍以闭门会议或有限公开为主,全过程(包括前期调研、现场问答、整改落实)的公开性不足。而从形式上来说,当前的信息公开主要依靠官方网站、公报甚至是街道信息栏,手段单一、传播局限性强,通俗化、互动性不足,公众无法及时、有效、全面地获取信息,需要花费大量时间搜集、辨析信息,自然也难以深入参与人大工作。
其次,当前的公众参与机制缺乏连续性与反馈性,民众参与感较低不利于培养主人翁意识,也难以激发公众参与的内生动力。就连续性来说,公众参与主要聚焦在特定环节,过程参与存在断点,公众难以在议题选择、问题筛选、代表遴选和整改评价等环节采取旁听会议、在线互动或列席提问等实质性参与方式。同时,对于已经参与的民众而言,其提出的意见是否得到采纳以及未被采纳的具体原因难以获得有效反馈说明。这种毫无回应的参与模式,会极大打击社会公众的参与热情,逐渐削弱社会监督的自发效能,形成恶性循环最终沦为形式主义。公众参与机制的不足使得“回应社会关切”可能停留在口号层面,无法形成社会监督与人大监督的有效合力,最终影响专题询问的持续深化。
(三)应答内容与答复责任的模糊
人大专题询问制度,关键在答,答什么、怎么答、谁来答都是需要解决的现实问题,不仅是为了更好地承接前期的“问”形成有效的“对话”式监督,更重要的是为后续的监督、落实提供可行方向。现阶段,影响应答成效的问题主要集中于两个方面,即应答内容和答复责任。
其一,部分地区人大对于专题询问中的应答内容未做详细说明,忽视“闭门准备”与“开放询问”间的张力问题,也未考虑社会治理议题的专业化发展趋势,致使询问流于形式,无法深入剖析问题,难以推动工作。当前的法律条文中虽然规定了专题询问制度的基本内容,但对于具体的应答形式、应答要点、宣传方式、技术支持等细节内容并未规定,在保持询问张力的制度设计上也不尽完善,这必然会影响专题询问制度回应社会关切的及时性、有效性。一方面,部分地区的专题询问存在“形式化应答”倾向,应询人或试图回避关键问题或回答泛泛而谈,使专题询问沦为工作报告;又或者在面对复杂问题时应询人与提问者仅止于一轮问答,浅尝辄止未能形成良性互动,推动问题的实际解决,反而使专题询问沦为剧本表演。虽然少数地区允许主持人把控询问节奏,可组织一定追问和适当辩论,也有权制止无关回答,但实际执行中仍依赖主持人的主观判断,缺乏刚性约束。当然,也有一些地区试图通过制度设计打破专题询问的剧本化倾向,比如宿迁市创新性地规定问题“不得事先告知”,增强了现场性,但也可能因问题缺乏与应询者的必要前期沟通,而影响应答的深度和解决问题的针对性。可见如何在保持询问张力和促进务实解决问题之间取得平衡,还需要进一步的制度探索。另一方面,部分地区在专题询问中存在“旁敲侧击式应答”倾向,被询问人要么受限于能力问题言语迂回不正面回答问题核心,要么以解释问题生成原因或解释相关部门执行问题替代具体承诺,以此规避后续的跟踪问责。尤其值得注意的是,随着社会治理议题(如数字经济、公共卫生、生态环境科技等)的专业性要求增加,对应询方的技术能力要求也随之提升,外在的技术支持也就尤为必要。但就制度层面而言,当前仅苏州、无锡等地提及可邀请专家担任咨询员,尚未建立起常态化的专家支持机制(如稳定的专家库、专业顾问团队或第三方评估机构)。这种专业支撑的普遍缺失,直接制约了询问的深度与精准度,难以对社会关切的复杂问题内核进行有效剖析。
其二,现行法律未对专题询问中不同主体的答复责任进行明确规定,致使应询部门压力不足,极易催生“应付了事”心态,损害人大监督权威。答复责任的不明主要表现在怎么答、谁来答两个问题上。一方面,当前法律对于是否履行答复责任缺乏客观评判标准与追责机制。即无法认定应询对象是否做到认真答复、解释清楚,也难以对敷衍答复的应询主体进行有序追责,没有评判机制与追责机制的刚性约束,应询主体自然缺乏履职动力。另一方面,针对涉及多部门的复杂问题,现有规定并未对答复责任进行明确分配,难以压实答复责任容易催生怠惰心理。例如,类似民生、环保等社会现实议题,其跨部门联动性与交织性日益增强,往往“牵一发而动全身”,如果没有明确的责任划分,就必然会导致应询过程中部门间互相推诿,影响问题的回应准确性与及时性。
(四)监督合力与协同机制的短板
当前的人大专题询问工作多数处于“单打独斗”状态,即便持续深化,其个体能力也终有尽时,只有联动其他监督机制,形成焦点聚集与效能叠加才能做到更好回应社会关切。因此,深化人大专题询问制度不能局限于制度本身,还需要完善协同机制,强化联动效应,形成监督合力,防止因力量分散而出现治理梗阻。当前专题询问的协同短板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其一,部门间的协同机制不足。一如前述,在面对民生、环保等社会议题时,政府部门间的跨部门联动需求会日益增加,在实践过程中各部门或许已经达成合作默契,但这种默契通常只意会于直接接触的部门之间且并未形成明文规定,而人大专题询问针对的不是问题中的某一个环节,而需要立足于全局视角看待一整个问题解决路径,这种意会既无法传达给问询主体也无法传达给其他环节上的不同部门,最重要的是不具有任何强制力,自然会增加集体应询时的配合难度。这就导致在人大专题询问过程中,各部门间有时协同不力。例如,对于一些涉及多部门职能交叉的问题,各部门可能各自为政,无法形成统一的答复意见,影响询问效果的全面性和深入性。此外,各部门在信息共享方面存在缺陷,没有一个完善的信息交流平台,这就导致在接受询问时,难以保证数据和信息的准确性与完整性。
其二,人大内部存在协同障碍。一方面,专题询问只是人大监督方式的其中一种,其效能的充分发挥还需要执法检查、预算审查、备案审查、工作评议等监督方式的有效衔接配合。但当前人大内部不同工作机构或不同监督形式在专题询问中的协作却不够紧密。例如,调研机构、组织询问机构以及后续跟踪监督机构之间的工作衔接难以保持长期顺畅,致使调研所得民意无法被顺利传导至询问阶段,而询问成果也难以被有效转化。又或者,执法检查的监督成果未能被及时转化为询问议题,致使人大监督片段化,难以发掘深入问题。另一方面,随着区域协同发展的深入推进,跨域问题的数量也会日益增多,不同地域、层级间人大的协同合作可能会成为常态。但就目前而言,各级人大间在专题询问上缺乏有效的协同范例,在涉及一些跨域问题时,较难形成上下联动、区域协同的监督合力,还需要进一步的制度转化与案例引导。
其三,人大与其他法定监督主体间协同缺失。基于监督主体与工作方式的差异,不同监督形式的侧重内容也有所偏差,人大监督偏向程序与工作层面但缺乏刚性,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纪委监委专责监督具备刚性但覆盖范围有限,对社会现实问题介入深度不足。只有贯通人大监督与其他法定监督形式才能取长补短,使监督选题更准、效果叠加、刚性增强。但当前的监督协同机制尚在探索之中,还未形成完善的监督体系。
其四,社会力量未能得到妥善整合。当前,虽然存在一定的公众参与渠道,但从制度文本中可知,公开的重点多在“询问情况”,而对审议意见具体内容、整改承诺、落实进度与最终结果的详细公开,要求不足。这导致实践中公众参与专题询问的深度和广度依然有限,公众的意见和建议也较难充分融入到专题询问的监督合力之中,不仅不利于形成持续的社会监督压力,也难以为评估制度长期效能提供数据积累。而且社会组织、媒体等在协同人大专题询问监督方面的机制也尚未健全,这使得社会力量通常各自为政,难以聚焦,不仅无法实现对人大监督的充分赋能与效果叠加,甚至会影响民意的真实反馈。
(五)成果转化与跟踪问效机制的薄弱
专题询问的价值不仅在于“问得漂亮”,更在于“改得彻底”,要突破“问”和“答”的边界,始于“问”但不能止于“答”。当前,许多询问活动在“一问一答”结束后便画上句号,对于政府部门所作承诺的落实情况,缺乏强有力的、常态化的跟踪监督与问责机制。整改报告是否经过严格审议?整改不力是否具有后续惩戒措施?这些问题若没有闭环管理,专题询问的成果就容易“悬空”,其监督刚性也将大打折扣,最终损害的只会是人大监督的权威性和实效性。为进一步清晰展现当前专题询问制度在落实整改层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本报告将之归纳为以下四种典型表现:
第一,重程序轻实效,问过即止。部分地区将专题询问视为一项工作任务,仅满足于完成程序工作,既不关注一次问答是否能够提供有效解决方案,也不关注后续方案是否被实际落实,导致询问结果一经作出就被束之高阁。
第二,跟踪督办乏力,缺乏刚性。部分地区虽然根据询问成果部署了后续工作内容,但却并未制定明确的定期督办与反馈制度,即便存在跟踪督办也缺乏有力的问责机制,这使得督办工作逐步流于形式,各工作部门缺乏整改动力。基于对相关文件的梳理可知,后续的主要监督手段是整改落实情况报告,但对其处理结果的评判标准、不达标的具体后果规定仍显模糊。尽管多地引入了满意度测评,但像宿迁那样明确“低满意率”须作专题报告并再次测评的刚性链接仍属少数。多数规定“可启动质询等”,但启动条件、判断主体(谁认为‘不力’)、转换程序均不明确,导致“进一步监督手段”悬而不用,削弱了制度威慑力。
第三,结果运用脱节,未成闭环。当前的专题询问成果主要用于引导后续整改,其价值体现在针对特定问题的解决上,但询问结果本身的价值却未与干部考核或问责制度挂钩,这意味着应询主体的敷衍答复、整改不力缺乏刚性约束,难以将人大监督的威慑力转化为持续的改进动力。
第四,民意回应不足,公信力受限。当前的民意回应基本集中于专题询问的前期与询问期间,制度闭环也主要存在于人大机关与被监督机关之间,审议意见和整改报告是否,以及如何向最初反映问题的代表、相关利益群体或社会公众进行专项反馈,缺乏制度安排。社会关切是否被真正“回应”,公众缺乏知情和评价的正式渠道,这割裂了监督效果与社会感知之间的联系,使得代表与公众无法有效监督整改,不利于培养制度公信力,也无法经由社会监督来强化人大监督的最终成效。
(六)制度刚性约束与程序保障的不足
以上列举的五点内容是积极回应社会关切视野下阻碍人大专题询问制度持续深化的直接问题,这些问题背后隐藏的根源性障碍则是制度刚性约束与程序保障的不足。这不仅是阻滞人大专题询问制度实现从“有形”到“有效”跃升所必然面对的实践梗阻,也是决定人大专题询问制度是否能够真正“长出牙齿”获得生机活力的关键所在。一方面,专题询问的制度刚性目前是低于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等法定监督方式的,很大程度上需要依靠应询者的自主意识与政治觉悟。这就意味着,询问现场可能会丧失“火药味”转变为“你问我答”的协商现场,除依靠主持人的现场统筹外,没有有效方式能够约束应询方的拖延、敷衍行为。这种制度刚性的缺失影响的不仅仅是专题询问本身,同样涉及督办、整改、协同等诸多环节,是贯穿此种监督形式始终的底层逻辑困境。另一方面,人大专题询问在法律层面365bet体育在线_365bet体育平台-竞彩足球官网推荐被定位为一种监督“方式”或“形式”,而非一整套具有强制约束力的法定“程序”。这导致其启动、开展和后续追踪过程中可能会因为缺乏刚性的法律保障而受到掣肘。实践中,专题询问的开展与否、频次如何、深度如何、效率如何、是否告知等工作细节,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人大常委会领导的重视程度和“一把手”的个人意志,而非制度的刚性规定或程序的法定保障。这使得专题询问容易陷入“人治化”色彩或过度依赖领导主体及主持人的个人能力素养,难以形成稳定、可预期的监督常态,不仅无法真正触及矛盾核心,也会使问询主体失去锐度,不敢严问、追问、质问。
总体而言,在积极回应社会关切的视角下,地方人大专题询问制度的深化障碍主要分为程序性障碍和根因性障碍,如下图所示:

四、 积极回应社会关切视野下地方人大专题询问制度深化路径
在全过程人民民主不断深化、人大监督法治化程度持续提升的背景下,专题询问作为人大依法行使监督权的重要制度安排,其功能定位已不再局限于信息获取或政策宣示,而是被寄予了更高的治理期待,具体希望通过常态化、制度化、程序化的专题询问,推动国家权力机关对社会关切作出及时、有效的回应。在此背景下,2024年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在第六章中进一步完善询问、专题询问相关规定,明确询问应当坚持问题导向,增强针对性和时效性,并积极回应社会关切,从而为专题询问由实践探索走向制度定型提供了更为清晰的法律依据。基于对人大专题询问制度深化障碍的调查研究,进一步完善该制度应当从回应社会关切的全过程出发,在选题机制、运行公开、应答责任、法治保障等关键环节形成系统性对策。
(一)健全选题机制,把社会关切稳定转化为询问议题
从积极回应社会关切的视角看,专题询问能否发挥实效,首要取决于社会关切是否能够顺畅、稳定地进入人大监督议程。结合前文对江苏省、省内部分市以及区级共9份专题询问制度文本的系统比较,可以发现,各地制度在“议题确定”环节呈现出高度同构——普遍以“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为筛选标准,但在议题进入议程的“入口设计”上普遍偏原则、偏内部化:议题最终确定权集中于主任会议,提出方式主要由人大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工作机构提出,并常常被纳入年度工作要点之中。而社会关切的输入渠道相对单一,较多依赖代表个体反映或部门协商式建议,人大代表个人提出的有关专题询问的议题基本上很难融入议题的初选、筛选以及最终确定的过程中。这种议题生成模式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工作可控性,但也容易造成议题与基层实际关切脱节,使部分群众反映强烈、具有治理价值的具体问题难以及时转化为专题询问议题,进而削弱监督的现实指向性。这一判断也可以从文本实证分析中得到解释:多数制度虽然在“议题来源”上列举代表建议、视察调研等渠道,但议题提出主体仍以人大内部机构(专工委、主任会议、常委会组成人员)为主;即便允许人大代表联名提出议题,也往往伴随较高门槛,且对公民、社会组织、媒体舆论等社会主体缺少常态化、程序化的直达通道。社会关切的“输入端”因此呈现明显的“内循环”倾向,容易形成“原则上回应关切、程序上难以进入”的张力结构。
专题询问议题的生成过程,本质上是一个将社会关切转化为国家监督议程的制度化过程,其背后反映的是国家权力机关对公共需求的识别能力与回应能力。回应人民关切的选题,其核心并不在于简单地代替民众表达意见,而在于意见能否通过制度化渠道进入决策与监督体系并产生实际影响。正因如此,议题选择机制并非单纯的技术问题,而是决定专题询问能否真实回应社会关切的关键制度环节。据此,健全选题机制,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
第一,健全民意表达平台和制度化渠道。健全民意表达平台和制度化渠道,是社会关切进入专题询问议程的前提性条件。在实践中,社会关切往往分散存在于不同渠道和场景之中,如果缺乏系统汇集和议案转化渠道,容易在信息传递过程中被削弱甚至淹没。因此,有必要将多元民意来源有效整合并转化为可供监督决策使用的信息资源。具体而言,可依托人大代表联络站、信访渠道、12345 政务服务热线以及网络问政平台等既有载体,建立常态化的问题线索汇集机制,定期对高频出现、集中反映的事项进行汇总整理,并由人大相关工作机构开展类型化分析和趋势研判。在此基础上,将符合公共性、普遍性和治理价值要求的事项纳入专题询问议题储备库,将原本分散表达的社会关切问题集中起来,为后续议题遴选提供稳定、可持续的信息来源。
第二,完善议题识别和遴选机制。如果社会关切仅仅停留在代表个体反应或者临时性的舆情关注,而缺乏稳定、规范的转化机制,则容易导致专题询问的偶然性和碎片化,从而削弱专题询问的针对性和时效性。应当发挥专家支撑作用,通过制度化方式建立专题询问专家库,在询问开展前遴选相关领域专家组成调研组,围绕核心问题深入基层和一线开展针对性调研,系统掌握第一手资料,为精准设置问题和提高询问质量提供专业支撑,通过对问题影响范围、紧迫程度、可整改性和可核验性进行综合评估,推动议案生成由经验判断向规则判断转变。实证分析指出,多数文件对“提出前的论证深度”缺乏刚性要求:是否必须形成调研报告、是否必须引入第三方/专家评估、议题是否需要作可整改性与可核验性评估,规定并不充分。少数地方在制度创新上走得更远:例如苏州、无锡等文件提出可结合议题邀请专家学者担任咨询员;姜堰区以“专题询问组+学习培训”的方式强化组织化准备。
第三,建立常态化和应急性并行的议题机制。专题询问的选题机制还应具备一定的制度弹性,以应对突发性、强烈社会关注的公共事件。目前各地文件对专题询问的运行逻辑普遍建立在年度计划之上,流程周期较长,而对“突发性公共议题”如何快速启动专题询问,制度层面存在明显空白。换言之,即便制度强调回应社会普遍关注,也可能因为缺乏简易程序而在实践上出现“回应滞后”。因此,针对公共安全、生态环境、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如果完全依赖既定监督计划推进,往往难以及时回应高度集中的社会关切,甚至错失有效监督窗口。因此,在符合法定程序的前提下,及时将高度集中的社会关切纳入人大监督视野,通过构建常态化选题机制和应急性启动机制并行的制度,增强专题询问对社会关切变化的敏锐度和适应性。
(二)规范专题询问运行机制,全过程公开拓展公众参与渠道
如果说议题生成决定了专题询问“问什么”,那么专题询问运行机制则直接关系到“如何问”以及社会是否能够真实感知人大监督的运行过程。专题询问不仅是人大行使监督权的重要方式,也是社会公众观察和理解人大监督的重要窗口。结合前文对江苏省及部分市、区人大专题询问制度文本的比较分析可以发现,各地制度在运行机制层面虽普遍确立了“公开”“民主”“注重实效”等基本原则,但在具体程序配置上仍保留了较大的裁量空间,尤其是在公开范围、公开方式和公众参与节点方面规定相对原则,导致专题询问在实践中呈现出不同程度的会议化、内部化运行特征。从法治运行逻辑看,公开并非专题询问的附属性要求,而是其正当性的重要来源。公共权力的运行只有在过程可观察、理由可说明、结果可追溯的情况下,才能获得稳定的社会认同。
调研发现,不少地方的专题询问仍呈现会议化、内部化特征,主要表现为公开范围有限、参与方式单一,询问程序较大程度上依赖主持人经验判断与临场把控。这一现象并非单纯源于实践操作差异,而是与制度文本中对“如何公开”“公开到何种程度”“是否必须公开”的规定偏于原则密切相关。在所分析的9份制度文本中,几乎所有文件均规定“专题询问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但多使用“采取适当方式”“可以公开”“依有关规定公开”等弹性表述,对是否实行全程公开、是否同步公开、是否公开询问前调研材料和询问后整改报告,均未作出统一、明确的程序性要求。这种运行模式,容易削弱专题询问的开放性和稳定性,不仅影响专题询问质量,也降低社会公众对人大监督回应社会关切的可感知程度。基于此,应当从全过程公开、多形式公开以及制度化公开三个方面展开,对专题询问的运行机制进行系统规范。
首先,推进全过程公开,形成连续性的监督链条。专题询问的公开不应仅限于询问现场,而应覆盖询问前、询问中和询问后全过程。从制度文本比较看,现行规定对“询问会本身”的公开着墨较多,而对会前议题形成过程、调研方式以及会后整改落实情况的公开要求明显不足,这在客观上割裂了专题询问作为完整监督过程的连续性。只有将议题立项依据、前期调研安排、问题设置思路以及整改推进情况纳入公开范围,社会公众才能对专题询问形成稳定、连续的认知预期。如果公开仅停留在现场问答层面,公众只能看到“问了什么”“答了什么”,却难以理解“为何要问”“是否真正改了”,监督活动的整体意义便难以被充分感知。因此,有必要将专题询问明确界定为一个连续运行的公开过程。在询问前阶段,通过公开议题来源和调研框架,回应社会对选题合理性的关切,以及通过完善议题机制,充分吸纳公众关心的问题;在询问后阶段,通过持续披露整改承诺和落实进展,回应社会对监督实效的关切。通过强化全过程公开,可以将专题询问由一次性会议活动转化为整个可追溯、可评价的制度运行过程。
其次,丰富公开形式和呈现方式。在明确全过程公开要求的基础上,还需要通过多样化的公开载体和呈现方式,使相关信息能够被社会公众便捷获取并有效理解。而部分地方仅通过人大公报或官网简要发布询问情况,这种单一、零散的信息发布方式,会提高公众获取信息的成本,削弱公开效果。据此,建议结合不同阶段的信息特点,综合运用网络发布、文字实录、视频资料、专题栏目等方式,对专题询问的重要信息进行系统呈现。例如,苏州、无锡等地则在制度中明确提出可通过网络、媒体等方式进行公开,实践中逐步探索直播、图文实录等形式。福州、丰县等地在专题询问中实行全程直播(录播)、会前网络征集问题线索,并将部分网友提问转化为现场问题,从而将公众参与有效地从“旁观”引入“议程”。这种通过媒体实时报道和网络全程直播的公开形式,也让亿万民众真切感受到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及其组成人员如何行使监督权,这有利于增强公民的民主意识、权利意识,激发公众关心、参与国家生活。
最后,畅通公众参与渠道,为社会公众设置有序而有效的参与入口。回应社会关切不仅意味着“让社会看到”,更意味着“让社会参与”。当前专题询问中的公众参与多以“旁听”“关注”为主,对公众在不同阶段如何参与、参与到何种程度、参与意见如何处理和反馈,缺乏系统性规定。公众的参与,应当嵌入专题询问的关键节点,而非停留在旁听层面。但公众参与必须在法定框架内有序展开,避免干扰询问的严肃性。在询问前阶段,可通过设立问题线索征集窗口,引导群众、企业和社会组织围绕既定议题提交具体问题、案例和数据,由人大进行整理和筛选,形成供代表参考的问题摘要;在询问阶段,可在确保秩序的前提下设置旁听席和媒体席,并积极运用线上平台进行直播或者录播,同时收集即时反馈意见,作为追问的重要参考;在询问后阶段,则可通过整改满意度回访等方式,听取受影响群体对整改成效的评价。总之,公众的参与不仅要具体可行,也要合法便捷,公众不应当只是专题询问的旁观者,而是应当通过各种渠道成为问题线索的提供者和整改效果的评价者,从而为专题询问回应社会关切提供坚实的社会基础。
需要强调的是,公开和参与并非不加区分地全面铺开,而应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实现最大化的合理公开。对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的内容,应依法进行脱敏或摘要处理;但对与公共利益密切相关的政策执行信息、财政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绩效,应当坚持应公开尽公开。只有不断提升专题询问的全过程透明度,才能使专题询问真正成为公众理解和信任人大监督的重要窗口。
(三)健全应答责任与整改机制,提升回应社会关切的时效性
专题询问能否真正回应社会关切,不仅仅在于询问环节是否充分展开,被询问对象是否围绕具体问题作出清晰、可落实的回应,更在于在回应基础上推动持续的治理改进。人大监督不能停留在形式,而是需要程序化、责任化,防止“问而不改”的情况。通过实证分析可以发现,现行制度在“如何答”“由谁答”“答后如何跟进”等关键环节,多以原则性规定为主,对答复内容的结构化要求、责任主体的明确划分以及整改结果的程序化问效缺乏统一而刚性的制度安排,这在客观上削弱了专题询问回应社会关切的时效性与可验证性。调研发现,在部分地方的专题询问实践中,尽管问答过程较为充分,但答复内容仍偏重原则性表述,对问题的责任归属、整改路径和完成时限交代不够明确,询问结束后缺乏系统跟进,导致监督成效与社会期待之间存在明显落差。对此,有必要从规范应答内容、压实协同责任和强化整改问效三个方面,系统提升专题询问的监督力度。
第一,规范应答内容要求,推动答复由原则性说明向责任性回应转变。询问权是监督法赋予各级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是人大监督“一府两院”的重要形式。规范应答内容,有助于在询问阶段避免答复的形式化和表面化。尽管普遍要求应答“客观准确”“不得推诿”,但对答复应当包含哪些核心要素,多数文件并未作出明确规定,这在实践中容易导致被询问对象以情况介绍、背景说明或政策宣讲替代针对问题本身的实质回应。各级人大将应答内容规范化,结构化、要素化,例如,要求有关部门围绕问题现状及相关数据、问题成因、责任分工、整改措施和完成期限等要素作出回应。据此,在专题询问过程中,应答部门就必须根据要求完成应答,回应必须回应的问题,从而使每一项社会关切都能够对应到明确的责任主体和具体行动路径。对答复内容明显缺乏针对性或回避关键问题的,应当通过追问、补充说明等程序手段及时纠偏。同时,可以结合部分地方制度中已出现的探索性做法,将应答质量与满意度测评、后续监督程序挂钩,倒逼被询问对象以事实、数据和明确承诺回应社会关切,而非以笼统表态应付监督。
第二,健全牵头负责和协同应答机制,防止职责交叉问题的责任推诿和分散。在现实治理中,许多社会关切事项涉及多个部门职责,如果缺乏清晰的责任划分,容易在询问过程中出现各自陈述、相互推诿的情况。在文本实证分析中,多数制度虽允许多个部门共同应询,但对“谁是主要责任主体”“如何形成统一回应意见”缺乏明确规定,这在涉及跨部门议题时尤为突出。为避免责任分散,应当在专题询问准备阶段即明确牵头责任部门,由其对问题的整体情况和综合解决方案作出集中回应,其他相关部门围绕各自职责作出补充说明和具体承诺。必要时,可由牵头部门统筹形成联合答复材料,并在整改阶段持续协调推进。同时,为保证责任对账的严肃性,应当强化主要负责人到会答询的制度要求,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到会的,应依法履行书面委托和程序批准。明确牵头责任和协作关系,能够使专题询问能够围绕同一问题形成整体回应,而非零散表态,这不仅有助于应答的有效性,也有助于后续整改工作的展开。
第三,强化整改问效和程序衔接,推动专题询问形成持续监督压力。专题询问不应被视为一次性会议活动,而应嵌入人大整体监督体系之中,在回应基础上形成持续跟进的制度安排。一些地方在制度文件中明确规定:应询人对当场不能回答的问题,应在会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对承诺事项落实情况,应在一定期限内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并将落实不力与后续质询等监督方式衔接。设置明确的时间节点和程序后果,有利于有效增强回应承诺的约束力。还有地方将满意度测评结果与“再次询问”“专题报告”等程序直接挂钩,构建起递进式监督链条,这为提升回应社会关切的实效性提供了可借鉴的制度样本。在人大内部,应当加强专门委员会、工作机构与常委会之间的协作,形成从前期调研、现场询问到后续督办的贯通监督链条;在人大与其他主体的协作中,应当通过信息共享和工作协同,推动相关部门在整改阶段形成合力。对涉及跨区域、跨层级的复杂问题,还可探索上下级人大联动监督的方式,提升回应的系统性和一致性。在此基础上,专题询问结束后,应当将被询问对象的回应意见和整改承诺系统整理为书面清单,明确整改目标、具体措施、完成时限和责任单位,并纳入人大持续督办范围。通过定期检查、听取专项报告等方式,跟踪承诺事项的落实进展;对整改推进明显滞后或落实不到位的,依法启动再次询问、专项调研等后续监督程序。
(四)明确制度定位,为回应社会关切提供规范保障
从整体制度运行情况看,专题询问实践中效果不稳定、定、力度不均衡等现象,并非单纯源于个别组织环节的偏差,而更深层地反映出专题询问在监督体系中的制度定位和程序配置尚未完全定型。结合前文对省、市、区三级九份人大专题询问制度文本的实证分析可以发现,尽管各地在制度框架上已形成相对统一的模式,但在制度效力层级、程序刚性强度以及运行规则细化程度上仍存在明显差异,直接导致专题询问在不同地区呈现出监督力度悬殊、回应效果不一的实践结果。人大专题询问是人大监督实践的重要探索,是一种围绕重大问题开展集中监督的制度安排,只有不断在法律和实践中完善其制度地位,重塑其实施机制,才能不断提升人大监督的针对性、互动性和实效性。
从立法层面看,2024年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在制度上进一步明确了询问和专题询问在人大监督体系中的规范地位,突出问题导向和监督实效,强调通过程序化安排推动监督成果落地。这一立法动向表明,专题询问已不再只是依赖实践探索推进的工作方式,而应当作为一项法定监督程序,实现规范化、常态化、稳定化运行。这为前述围绕社会关切形成的选题机制、运行方式和责任落实安排加以制度固化,提供了明确的法治依据。
从制度定位看,有必要在监督制度体系中进一步明确专题询问的功能定位和适用情形,以回应实践中存在的功能混同问题。前文分析表明,在部分地方实践中,专题询问可能会被弱化为一般性会议安排,或被例行听取工作汇报、专题调研等方式替代,导致其监督力度不足,问题不够聚焦。这一现象在制度文本层面亦有所反映:部分规范对专题询问与一般询问、听取专项报告之间的边界界定不清,对何种情形下“应当”启动专题询问缺乏明确标准,使其在实践中易被工具化或边缘化。如果专题询问的制度定位不清,其独特的集中问责和公开回应功能就难以发挥。建议在人大常委会工作规则或相关制度文件中,对专题询问的适用范围、启动条件和制度功能作出明确界定,不断稳定其在监督体系中的制度位置,避免其因工作节奏或主观判断而被随意启动或搁置,从制度上保障社会关切能够通过专题询问这一渠道得到集中回应。
从程序配置上,建议通过刚性程序安排提升询问运行的确定性和可预期性。调研指出,在议题设置、询问组织、应答方式和后续跟进等环节,部分地方过度依赖主持人经验或临场判断,导致询问质量和回应力度差异较大。这一问题并非个案,而是与制度文本中大量存在的“可以”“视情况”“酌情处理”等弹性表述密切相关。虽然监督法为专题询问提供了基本法律依据,但具体的程序安排,各地仍需通过具体的规范或文件,将原则性要求转化为可操作、可执行的制度流程,例如明确专题询问的启动节点、准备周期、会议组织方式以及与整改督办的衔接安排。通过形成相对稳定、层级清晰的程序框架,可以有效降低专题询问运行中的不确定性,使其既不会被频繁启动而削弱严肃性,也不会因缺乏明确安排而长期搁置,从而增强社会公众对制度回应社会关切的可预期性。
从监督结构上看,要将专题询问置于整体监督结构之中加以统筹,避免其成为孤立运行的监督手段,避免出现专题询问单点发力的状态。多数制度将专题询问的运行和结果主要限定在人大机关与被询问机关之间,尚未充分嵌入更广泛的监督协同结构之中,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其治理效能的持续释放。已有地方采取市、县(区)两级人大上下联动方式开展同一选题专题询问,以增强监督合力与问题治理的系统性。这种联动监督模式,有助于克服单一层级人大在信息掌握、整改推动和资源调动方面的局限,将社会关切由个案问题上升为区域性、结构性治理议题。同时,通过上下级人大在议题设置、问题分解和整改跟进等环节的协同配合,可以避免重复监督和责任空转,推动被询问部门在多重监督中形成有效的整改模式。在此基础上,还应当将专题询问与执法检查、专项调研、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等其他监督方式进行统筹设计,根据问题性质和治理阶段,明确专题询问在监督链条中的功能定位,使其既发挥集中问责、公开回应社会关切的优势,又能够通过后续监督手段实现成果转化和长效治理。
综上所述,积极回应社会关切视野下,地方人大专题询问制度的深化路径如下图所示:

人大专题询问制度作为中国式民主监督的重要创新实践,是人大依法行使监督权、回应社会关切的法定形式与关键载体。党的二十大报告为人大监督工作指明了“健全吸纳民意、汇集民智工作机制”的根本方向,2024年《监督法》修订进一步强化了专题询问的监督刚性,为制度深化提供了坚实的法治基础。本研究通过对江苏省三级人大制度文本的实证分析与理论建构,清晰呈现了专题询问制度在回应社会关切过程中的优势与短板,揭示了“回应型监督”的核心要义与实践逻辑。
现行制度已在法律依据、核心原则、基本流程等方面形成共识,地方层面的创新探索也为制度完善积累了丰富经验,但议题与民意脱节、公开参与不足、责任界定模糊、监督合力薄弱、成果转化乏力等问题,仍制约着制度效能的充分释放。这些问题的本质,是制度设计未能完全实现“社会关切 — 制度议程 — 治理改进”的全链条贯通,需通过系统性重构予以破解。展望未来,推动人大专题询问制度深化发展,应牢牢把握“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原点,以构建“开放吸纳、公开互动、刚性闭环”的回应机制为核心,在选题环节畅通民意渠道、强化精准识别,在运行环节扩大全程公开、拓展公众参与,在应答环节规范内容要素、压实主体责任,在监督环节强化协同联动、完善跟踪问效,在制度层面明确定位边界、夯实法治保障。唯有如此,才能让专题询问制度真正“长出牙齿”,实现从“程序性行权”到“实质性监督”的跨越,切实将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
本研究构建的“回应型监督”分析框架与提出的优化路径,为人大专题询问制度的理论研究与实践创新提供了有益参考。未来研究可进一步结合实证案例与量化数据,深入探究不同地区制度运行的差异化效果,分析制度创新与政治生态、治理环境的互动关系,为完善全过程人民民主制度体系、提升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贡献365bet体育在线_365bet体育平台-竞彩足球官网推荐智慧与力量。人大专题询问制度的持续深化,终将推动形成“民有所呼、我有所应,民有所盼、我有所为”的良性治理格局,不断夯实国家治理的民意基础与制度根基。



